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教学科研单位办学活力,健全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强化教学科研单位的绩效工资自主创收与管理意识,按照学校上下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担机制实施对象
实施绩效工资分担机制的单位为水利工程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测绘科学与技术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人文与外国语学院等9个二级学院。
二、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绩效工资分担机制实施范围为业绩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绩效B)。
三、分担机制实施内容
(一)分担比例
实施分担机制的二级学院,其年度绩效B发放额度的90%由学校保障,10%由各学院的创收经费支出。
(二)激励机制
实施分担机制的二级学院可利用创收经费在本单位核定绩效B额度的120%范围内向学校购买额度,并按1:1向学校缴纳调节金。
(三)创收来源
创收经费来源包括培训提留、考务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提留等,具体按照《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浙水院〔2024〕1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分担机制监督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对实施分担机制的二级学院创收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学校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人员绩效分配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分担机制的二级学院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创收经费的收支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账目清晰。
